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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绿茶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促进贵州绿茶生产经营,保障贵州绿茶品质和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贵州绿茶,是指由农业部登记公布,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地理标志农产品。

第三条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为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确定的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是贵州绿茶登记主体,负责管理使用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的申请,颁发使用证和监督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贵州绿茶保护地域范围的县级茶业社团组织和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委托的其他组织为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县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标志使用后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区域农产品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登记主体可作为贵州绿茶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本范围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标志使用后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划定的贵州绿茶登记保护地域范围内,能按照贵州绿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绿茶生产企业可申请使用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

第七条 申请使用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茶叶生产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具有贵州绿茶生产的环境条件、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三)具有茶叶品牌发展、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申请前无茶叶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绿茶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县级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绿茶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技术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贵州绿茶标志的承诺书。

第九条 县级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的,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初审不符合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之理由。

第十条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应当自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决定。同意使用的,与申请人签定贵州绿茶标志使用协议,颁发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使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条 绿茶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申请加入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成为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各区域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登记主体可申请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向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申请使用贵州绿茶地理标志,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绿茶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

(四)本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五)本地标产品允许使用企业名单;

(六)规范使用贵州绿茶标志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应当自收到区域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登记主体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同意使用的,与申请人签定贵州绿茶标志使用协议,颁发使用证书,并公告。不同意使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四条  贵州绿茶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按原申请渠道提出续用申请。审查合格的,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与申请人签定贵州绿茶标志使用协议,颁发新的使用证书,并公布。不同意继续使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贵州绿茶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用申请,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贵州绿茶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贵州绿茶标志包括:

贵州绿茶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相结合;贵州绿茶图形。

第十六条  各区域地理标志茶叶产品登记主体可允许企业选择使用本地标标志、或贵州绿茶标志、或本地标标志加贵州绿茶标志。

第十七条  贵州绿茶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绿茶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贵州绿茶标志;

(二)在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线上线下销售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贵州绿茶标志;

(三)优先推荐享受贵州省茶叶质量安全云建设等茶叶产业化发展扶持政策;

(四)参加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组织的各类茶事活动;

(五)享受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八条 贵州绿茶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贵州绿茶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保持产地环境、生产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二)遵守贵州绿茶标志使用协议,规范使用贵州绿茶标志;

(三)接受有关贵州绿茶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九条  贵州绿茶地理标志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建立标识使用台账,确保贵州绿茶地理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贵州绿茶地理标志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贵州绿茶”地理标志标识。

 

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条  贵州绿茶标志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绿茶质量控制体系,对生产的贵州绿茶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一条 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每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贵州绿茶地理标志使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贵州绿茶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贵州绿茶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环境、产品品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贵州绿茶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标志使用资格,并公告,上报当地茶业主管部门和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一)产地环境不符合贵州绿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

(二)生产环境不符合贵州绿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

(三)绿茶质量不符合贵州绿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

(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协议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贵州绿茶标志的;

(六)以欺骗、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的;

(七)绿茶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件的;

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证贵州绿茶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贵州绿茶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依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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