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围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茶行业质量安全发展有哪些指导和要求?
(一)健全茶叶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1.明确茶叶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
2.明确茶叶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茶叶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茶叶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茶叶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4.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茶叶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茶叶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二)强化茶叶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
1.完善茶叶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完善茶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
3.明确茶叶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茶叶质量安全有关的茶叶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茶叶关键成分指标要求等。
(三)完善茶叶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1.建立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茶叶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
2.加强茶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茶叶品质。
3.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茶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茶叶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
(四)完善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1.规范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2.加强茶叶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
3.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开展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茶叶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
4.强化考核问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完善应急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强化行刑衔接,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
来源/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编辑/白小萍
编审/蒋照俊
审核/徐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