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函 为确保各经营主体在商业广告宣传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精神、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严禁借主题教育名义宣传营销相关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文化商品。 三、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 四、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五、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等广告宣传用语。 六、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七、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或者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八、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九、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不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行为。 十、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或者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等不良内容。 十一、严禁商业广告中出现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宣传行为。 十二、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靡享乐、拜金主义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十三、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成绩焦虑”、“健康焦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十四、严禁利用“红军长征”、“遵义会议”、“四渡赤水”等主题进行商业广告炒作宣传。 十五、严禁利用有违法犯罪、有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公众人物、“网红”等作为广告代言人。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白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