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监事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不超过九人,且为单数。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监事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同一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经召开监事会会议决议后,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发出整改建议,理事会应按整改建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反馈理事会未及时纠正和反馈,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监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九条 本会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可以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由秘书处负责接收办理。
第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
罢免监事职务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进行表决,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任期届满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四)监事在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五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监事职务自动终止的,秘书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其本人,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本会利益,拒不履行监事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等行为的,监事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执行,本制度经2023年2月9日贵州省绿茶品牌发展促进会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解释。